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:“被上诉人吴东峰在《北京日报》上发表的“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——叶飞上将三五事”和其在博客上发表的“混血儿叶飞”并未构成名誉侵权,上诉人史易、王阿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原审判决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,由史易、王阿闽负担。” 查看全文
吴东峰的自我辩护词兼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 查看全文
一句话引发的一场名誉权官司陈伯钧上将家人状告吴东峰 查看全文

吴东峰撰写的《开国将军轶事》为他赢来荣誉也惹来官司,引发了对“为尊者讳”的思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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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定名誉侵权的四要件 查看全文

著名传记文学作家陈道阔的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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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文章在描写“王胜事件”时,创作态度严谨,坚持创作原则,出版审查过程严格,没有实施侵害王胜将军名誉的过错;其次,被告依据相关资料和原告认可的《叶飞回忆录》,在描写“王胜事件”时与《叶飞回忆录》描写一致,情节一致,没有对“王胜事件”添枝加叶,所用语言合理,不构成对王胜将军的侮辱和诽谤,相反还体现了王胜将军忠厚和虚心认错的品格,在文章体例有限制的情况下,被告尽可能地以文章补白和注解方式公正反映王胜将军的正面形象,因此,被告没有实施侵害王胜将军名誉的侵权行为 查看全文
中国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李炳银的看法等 查看全文
本案经多次调解仍无进展。 查看全文
<南方日报>消息<将军后人把作家告上法庭  作家吴东峰期待官司和解> 查看全文
叶飞文与吴东峰文之对照 查看全文
咬文嚼字 "咬"出一场名誉权官司 文学创作的法律底线在哪里引起争议 查看全文

《扬子晚报》的有关报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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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日报文与叶飞回忆录“王胜事件”之对照 查看全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