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是:“被上诉人吴东峰在《北京日报》上发表的“杀了我的头也不检讨——叶飞上将三五事”和其在博客上发表的“混血儿叶飞”并未构成名誉侵权,上诉人史易、王阿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原审判决正确,应予维持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,由史易、王阿闽负担。” 查看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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